14个典型问题正确理解政府采购中缴纳社保相关条款
供应商依法缴纳社保资金是应尽义务。无法提供社保记录,一定就被认定为无效投标吗?补缴3个月社保,中标是否有效?员工均为兼职,可以参加投标吗……来了解下政府采购中缴纳社保相关的14个典型问题。
社会保障(专题头图)

14个典型问题正确理解政府采购中缴纳社保相关条款

供应商依法缴纳社保资金是应尽义务。无法提供社保记录,一定就被认定为无效投标吗?补缴3个月社保,中标是否有效?员工均为兼职,可以参加投标吗……来了解下政府采购中缴纳社保相关的14个典型问题。

要求提供项目技术人员连续三个月社保的证明材料,可以吗?

答:不可以。供应商依法缴纳社保资金是应尽义务。通常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投标截止日前半年内任意两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如果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技术人员连续三个月以上的社保缴费情况,具有歧视性。为了降低供应商的交易成本,精简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所需提供的资质证明材料,供应商只需提供市场主体证明,其他材料诸如财务状况报告、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要求,应当实行承诺制。与此同时,要扩大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范围,通过查询可核实材料真伪。随着承诺制的全面推行,供应商已经无需提供社保证明材料,只提供承诺函即可。

法律依据: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规定,要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重点清理和纠正以下问题:(四)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规定,要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有针对性地选取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特别是在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方面,要抓紧推行、尽快落实。

无法提供社会保障记录,一定就被认定为无效投标吗?

投标人是院校,无法提供社保记录,该单位按照退休金和公费医疗执行。该单位提供了本单位盖章证明,扣款和报销记录。合规吗?

答:作为供应商,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是其应尽的义务。《政府采购法》的这一规定是为了抑制一些供应商依靠逃避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等手段降低成本的行为,是从源头上促进公平竞争的措施之一。投标供应商如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费。通常情况下招标文件是这样表述的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对供应商的规定,其中: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将招标文件相关资格条件修改为: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良好记录(提供投标截止日前半年内任意1个月的纳税及社保缴纳的证明材料;如依法免税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如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费)。随着承诺制的全面推行,供应商已无需提供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提供承诺函即可。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中标供应商补缴3个月社保缴费,是否有效?

答:补缴社保行为是否违法、有没有资格参加政府采购,可以通过“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查询该行为是否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而定。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员工均为兼职,未缴纳社会保险,投标怎么办?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应当“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如果某供应商未缴纳社会保险,但其称其员工均为兼职人员或退休返聘人员,也提供了证明材料予以证明,并认为其依法不用为其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在此情况下,能认定该供应商具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吗?

答:如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费,应认定该供应商“具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良好记录”。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二)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社保证明,但公司未缴纳,怎么办?

项目经理年龄超60周岁、未满65周岁,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社保证明,但公司未缴纳,这种情况符合要求吗?

答:如果项目经理是退休人员,不必缴纳社保。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税收、社保证明,应包括免征、免交证明,退休证就是免交证明。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投标人社保由劳务派遣代缴,能否认定依法缴纳社保?

答:可以认定。法律要求供应商缴纳社会保障资金,但未规定缴纳形式,而且,由于供应商组织形式不一,缴纳形式有多种类型。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项目要求供应商提供连续多个月的社保和缴税证明,是否合法?

答:该要求属于变相限制供应商经营年限,违反了《中小企业促进法》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 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招标文件未写“应缴纳社保”,怎么处理?

答:供应商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这是《政府采购法》的强制性规定,招标文件违背国家强制性规定,应停止评标。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要求供应商的社保必须达到两年以上,该资格条件设定违法吗?

答:违法,不应该设置这样的条件。两年社保年限对新成立企业造成了歧视。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子公司参加投标,提供缴纳社保证明是母公司的,这样可以吗?

答:可以,只要其缴纳社保即可。一些实行总部管理的实体,其子公司人员的社保、人事关系依然在母公司。随着承诺制的全面推行,供应商已无需提供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只需提供承诺函即可。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投标文件未注明财务报告和社保的要求日期,如何判断有效性?

答:招标文件未做时间要求的,供应商则提供真实合法的相关证明材料即可。2021年起承诺制全面推行,供应商无需提供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只需提供承诺函即可。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二)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投标供应商缴纳社保的人数可以设置为评分项吗?

答:不可以。缴纳社会保险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分项。缴纳社会保险的人数与企业规模相关,也不得作为评审因素。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不得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两投标人投标代表社保均为另一家投标人缴纳,构成串标吗?

答:应认定串通投标。A公司授权代表和B公司授权代表从社保缴纳关系上看都属于C公司的员工,一个公司员工分别作为三家公司授权代表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规定,由此可以认定供应商串通投标。从企业内部管理职责等综合评判,三家公司应该承担“串通投标”的责任。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中标结束后半年,还能投诉供应商做假吗?

有一个服务采购项目,中标结束后半年,有一家投标单位向采购人投诉中标供应商涉及投标文件社保证明材料做假,采购人该如何处理。如何核实确有其事,该重新组织招标吗?

答:不能进行投诉,因为已经过了投诉的期限。原来的投标供应商可以进行向采购人和有关部门、机关举报,有关部门、采购人应该就投标供应商的举报进行核实。如果确有其事,项目已经在进行,不能再重新进行招标,采购人可以要求中标供应商进行赔偿,财政部门可对其进行处罚。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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